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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概述

為了減少船舶燃燒船用燃油造成空氣污染,危害人體健康,國際海事組織(IMO)依據「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(MARPOL)」附錄VI第14條規定實施海運燃油限硫政策,自2020年起,航行全球海域船舶使用燃油硫含量以重量計原則不應超過0.5%限值(我國提前至109年於國際商港實施),於特定排放管制區域(Emission Control Area)內不應超過0.1%限值(下稱0.1%限硫令),另亞洲部分地區(如中國、韓國),依其國內法律要求航行船舶於所轄特定海域內實施0.1%限硫令。
鑒於船舶海運燃油恐造成我國沿海人民身體健康之影響,海洋委員會於2021年3月31日召開第10次委員會,就我國境內海域得否比照國外採用硫含量以重量計0.1%之海運燃油,請相關單位評估實施可行性。另依據行政院環保署於2021年11月3日召開「船舶燃油硫含量加嚴規範可行性評估專諮會」會議結論,建議以國際商港(國際航線船舶)優先評估對象目標,評估合適之施行期程及配套措施建議,蒐集產官學界意見,後續擴展至港區外(領海內)船舶使用硫含量以重量計0.1%之海運燃油。為就我國7大國際商港及近岸水域限制船舶使用硫含量0.1%以下燃油可行性詳實評估,並擬定相關配套措施及蒐集產官學界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