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航港局
2022.11.1~2023.12.31
新台幣141萬元整
為了減少船舶燃燒船用油品造成空氣污染,危害人體健康,國際海事組織(IMO)依據「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(MARPOL)」附錄VI第14條之規定,實施海運油品限硫政策,自 2020年起,航行全球海域船舶使用油品之硫含量,以重量計原則不應超過0.5%限值(我國提前至2019年於國際商港實施),於特定排放管制區域(Emission Control Area)內不應超過0.1%限值(下稱0.1%限硫令),另亞洲部分地區之國家如中國、韓國,其國內法律已針對航行於所轄特定海域內之船舶實施 0.1%限硫令。
鑒於船舶使用海運油品對我國港口及沿岸空氣品質影響甚鉅,海洋委員會於2021年3月31日召開第10次委員會議,就我國境內海域得否比照國外採用硫含量以重量計0.1%之海運油品,請相關單位評估實施可行性。另依據行政院環保署於2021年11月3日召開之「船舶油品硫含量加嚴規範可行性評估專諮會」會議結論,建議以國際商港作為優先評估之目標對象,評估合適之施行期程及建議的配套措施,並蒐集產官學界意見,後續則進一步擴展至港區外(領海內)船舶使用硫含量以重量計 0.1%之海運油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