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洋委員會
2020.2~2020.12
新台幣185萬元整
2019年11月20日公布施行之《海洋基本法》將「推動區域及國際海洋事務合作」列為立法目的之一,並於第5條規定:「政府應本尊重歷史、主權、主權權利、管轄權之原則,在和平、互惠與確保我國海洋權益之基礎上,積極參與海洋事務有關之區域與國際合作,共同維護、開發及永續分享海洋資源。」為達此項目的,並協助落實《海洋委員會組織法》所示「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、審議、協調及推動」工作,須加深國內對海洋相關國際公約的了解。